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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5-05-08 15:32:23 生成日期: 2025-05-08 15:32:23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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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15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5-08 15:32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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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新皖鹅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91066286X,法定代表人:张成海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日对你公司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所经营的养殖场,有20个养殖棚,存栏种鹅8000只,检查发现在养殖棚南侧空地露天堆放养殖粪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3.2025年3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检查的现场情况;

4.2025年3月1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宿州市新皖鹅业有限责任公司露天堆放养殖粪污的情况;

5.2025年3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2025年3月1日引种证明1份,证明宿州市新皖鹅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规模养殖;

7.安徽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1份,证明其养殖规模属于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规模;

8.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宿州市新皖鹅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位置;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百分值为5%;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3000+(100000-3000)×5%=7850元。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仟捌佰伍拾元(78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沈尊伟    联系电话:3670065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222号。邮政编码:2340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