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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5-06-04 15:34:18 生成日期: 2025-06-04 15:34:18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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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18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6-04 15:34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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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越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UY2H666,法定代表人:胡涛

2025年4月7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徽古越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在符离镇高皇山矿山修复区域内扬尘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场区运输道路未及时洒水抑尘,部分修复作业产生的渣土、物料和裸土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委托办理环保事宜情况;

2.2025年4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检查的现场情况;

3.2025年4月7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视频一份,证明检查时矿山修复区域内扬尘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场区运输道路未及时洒水抑尘,部分修复作业产生的渣土、物料和裸土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4.2025年4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安徽古越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5.2025年4月11日调取的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责任主体;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程度为中度,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较大影响,裁量百分值为5%,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10000+(100000-10000)×(6%+5%)=19900元。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199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沈尊伟     电话:3670065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222号,邮政编码:2340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