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越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UY2H666,法定代表人:胡涛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4月7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徽古越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在符离镇高皇山矿山修复区域内扬尘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场区运输道路未及时洒水抑尘,部分修复作业产生的渣土、物料和裸土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委托办理环保事宜情况;
2.2025年4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检查的现场情况;
3.2025年4月7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视频一份,证明检查时矿山修复区域内扬尘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场区运输道路未及时洒水抑尘,部分修复作业产生的渣土、物料和裸土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4.2025年4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安徽古越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5.2025年4月11日调取的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责任主体;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程度为中度,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较大影响,裁量百分值为5%,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10000+(100000-10000)×(6%+5%)=199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199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4055206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