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金辉轻质建材有限公司:
报来《宿州金辉轻质建材有限公司年产80000立方外墙保温材料及20000立方农副产品塑料包装材料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宿州市埇桥区顺河镇S303省道71公里处南210米路东001号,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区,购置发泡机、成型机、切割机等生产设备,并配套给排水、变配电、消防、环卫、绿化等辅助设施。项目已经埇桥区发改委备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可行。
二、项目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和建议,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保证厂界噪声达标。
四、强化废气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车间内及厂区内无组织废气的治理。厂区进行硬化和绿化,及时洒水抑尘。
五、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有序堆放,规范处置。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暂存和综合利用措施。
六、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水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经厂区雨水管网收集后排入周边沟渠。项目运营期蒸汽冷凝水产生量少,排入消防池作为消防用水,不外排至环境水体中;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清掏,不外排至环境水体中。
2.废气
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甲苯排放浓度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2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苯乙烯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分别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2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乙苯排放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3.噪声
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执行。
七、该项目涉及国土、规划、安全等相关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八、该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同时,按规定要求完成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