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7日6时许,符离镇杨*宝制砖厂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查明事故原因,依法处理,做好善后,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筑起坚实防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埇桥符离杨*宝制砖厂“3·2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区应急局、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市监局以及符离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为成员,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同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无证非法生产和现场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2年,符离镇振兴居委会村民杨*海携两子杨*宝和杨*雨在横口村开办砖厂,主要生产空心砖。2017年,符离镇有关部门在环保巡查工作中,发现该厂属无证经营,对该厂下达了取缔指令。后续该厂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2021年11月,杨*海租赁振兴居委会小皇山西侧四亩山地,违法搭建生产设备,非法组织生产。砖场经营和管理均由杨*海负责。由于订单不稳定,该厂始终处于间断性生产状态。杨*海根据生产需要,雇佣孙*玲和秦某等两名附近村民,由杨*宝带领组织生产。
2023年1月11日,符离镇应急管理和生态环保工作中心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厂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法生产,随即下达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产。
2.生产工艺
利用建筑垃圾颗粒、水泥、粉煤灰、水等材料,经搅拌机混合均匀后,通过传送装置浇注至模具中,自然晒干后脱模成型。
(1)孙*玲(死者),男,62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横口村人,系杨*宝制砖厂雇佣工。
(2)杨*海,男,57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人,系杨*宝制砖厂的投资人、负责人。
该砖厂未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现场仅布置1台简易搅拌机、1套自制简易搬运装置、1套模具和2条简易输送带等生产设备;搅拌机上沿与操作人员站立面呈水平位置,周围无护栏等安全设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杨*海根据生产需要,雇佣孙*玲、秦某等两名附近村民间断性生产。砖厂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孙*玲、秦某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从事空心砖生产工作。
2025年3月27日6时许,杨*宝和孙*玲两人到达生产现场,准备开机。杨*宝告知孙*玲其需回房间换鞋,遂离开作业现场。约10分钟后,杨*宝返回,发现孙*玲已经躺在搅拌机内。杨*宝立即关闭搅拌机电源,将孙*玲抱出,放在地面,并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7时48分,孙*玲因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由于事故发生现场无监控录像,综合分析,初步判定孙*玲在杨*宝离开后,独自启动搅拌机电源,在给料或清理搅拌机时,不慎掉入搅拌机内,被转动的搅拌杆挤压致死。
杨*宝制砖厂位于符离镇小皇山西侧,厂区仅布置1台简易搅拌机、2条简易输送带和1套模具等生产设备。
图1 事故现场图
图2 事故现场图
事故造成1人死亡,系杨*宝制砖厂雇佣工孙*玲。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50万余元。
根据区气象局提供资料,3月27日符离站点日降水量7.3毫米,日极大风速15.3米/秒,日最大风速9.9米/秒,日最高气温25.3度,日最低气温6.1度。
3月27日6时10分,符离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出警。6时50分许,符离派出所向符离镇主要负责同志报告事故情况。8时20分许,符离镇向区应急局电话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区应急局接报后,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和市应急局电话报告,随即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并跟进续报。
3月27日6时10分,杨*宝返回作业现场时,发现孙*玲躺在搅拌机内,立即停电,将其抱出,并拨打110和120电话。6时16分许,符离派出所到达事故现场。随即,120救护车抵达,将伤者送至宿州市立医院救治,杨*宝随车到医院。
6时50分许,符离镇主要负责同志接派出所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处置工作。
8时20分许,区应急局接符离镇事故报告后,主要负责同志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工作。
3月27日6时42分,120救护车将伤者孙*玲送至宿州市立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3月27日7时48分宣布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均对事故处置工作作出指示,并要求符离镇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符离镇成立了由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协调做好家属安抚和善后事宜。3月28日,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杨*宝制砖厂支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5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区应急局、符离镇和120指挥中心等各部门事故救援响应迅速及时、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善后工作有序有效,未引起负面舆情和不良社会影响。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合理、有效。
事故直接原因是:搅拌机作业现场无安全防护措施,孙*玲栽倒后直接掉入转动的搅拌机内,挤压致死。(根据宿州市立医院诊断:左侧胸廓塌陷,可触及骨擦感,闻及骨擦音;呼吸心跳停止;胸部损伤;腹部损伤;肋骨骨折;右股骨干骨折可能;皮肤挫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对相关人员询问和事故相关材料分析,排除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可能。
1.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二条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空心砖生产。
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未按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空心砖生产。
1.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不具备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2.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
3.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符离镇人民政府
符离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治违除患”专项行动不到位,对于无证无照的非法生产等问题监督整改不彻底,致使涉事非法制砖厂长期存在。
孙*玲(死者),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独自一人启动。
1.马*明,男,中共党员,2024年5月任符离镇党委书记,负责符离镇党委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宿州市埇桥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对马*明进行约谈。
2.邵*伟,男,中共党员,2024年8月任符离镇镇长,负责符离镇政府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宿州市埇桥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对邵*伟进行约谈。
3.吴*臣,男,中共党员,2024年11月任符离镇应急管理和生态环保中心主任,负责安全生产、环保工作,虽于2023年1月发现涉事砖厂的违法生产行为并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后续跟进不力,查处取缔不及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宿州市埇桥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吴*臣诫勉处理。
1.杨*海(杨*宝制砖厂投资人、负责人),未办理任何手续,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制砖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建议依法予以取缔。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议给予砖厂投资人杨*海处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问题,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2.符离镇人民政府,开展“治违除患”专项行动不深入,对辖区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生产的制砖厂查处取缔不及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宿州市埇桥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区政府给予符离镇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符离镇要汲取事故教训,贯彻落实“打非治违”长效机制,进一步深入开展“治违除患”专项行动,严格查处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有效压实属地责任;牵头组织属地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处置事故地剩余附属物和生产设备等。
(二)进一步加强非法生产行为查处力度。各镇街、园区、区直有关部门要围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大整治力度,全面排查、清理、整治各种无证无照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避免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