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弘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8N90LK98,法定代表人:蒲涛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0月15日,我局对宿州市弘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经现场调阅视频及检测报告发现,你公司共出具虚假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27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1份、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现场检测人员的基本情况;
2.2024年10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检查时当事人违法的情况;
3.2024年10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27份,证明该公司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情况;
4.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该公司具备检测资质;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4〕6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3-1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拾万肆仟元(304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319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4121096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