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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5-07-03 09:28:35 生成日期: 2025-07-03 09:28:35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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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23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7-03 09:28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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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王丁丁养殖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02MADBC7WN7Q,经营者:王丁丁

你养殖家庭农场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0日对你养殖家庭农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家庭农场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养殖家庭农场在养殖过程中因化粪池内粪水未及时清运导致粪水外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5年4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3.2025年4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2025年4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宿州市埇桥区王丁丁养殖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的违法事实;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证明宿州市埇桥区王丁丁养殖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的环保手续情况;

5.安徽桂柳牧业有限公司与王丁丁种鸭委托养殖合同1份、安徽桂柳牧业有限公司与王丁丁开具发货凭证及收款凭证2份,证明宿州市埇桥区王丁丁养殖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实际养殖数量;

6.2025年4月10日制作了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宿州市埇桥区王丁丁养殖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位置。

7.《安徽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复印件1份,证明宿州市埇桥区王丁丁养殖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是规模养殖场;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皖宿环(埇)罚告〔2025〕22号)告知你养殖家庭农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养殖家庭农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中度,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200+(100000-200)×6%=6188元。因检查后你养殖场积极清理,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仟元(1000元)。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室领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费书》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家庭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