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益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8QJ9ETX4,法定代表人:石梦雨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对宿州益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将喷淋肉鸡产生的废水及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通过雨水管网流入厂区南侧沟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5年7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检查的现场情况;
3.2025年7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7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宿州益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内容复印件,《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宿州益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解集镇益新肉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宿环建函【2024】65号)复印件,《埇桥区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各一份,证明宿州益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环保手续情况及污染物防治情况;
5.宿州益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概述复印件证明1份。证明宿州益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养殖规模;
6.2025年7月1日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宿州益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位置;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皖宿环(埇)罚告〔2025〕3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中度,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百分值为5%;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3000+(50000-3000)×(6%+5%)=817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仟壹佰柒拾元(817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4129596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