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更好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提供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调整《埇桥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埇桥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宿州市埇桥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7月9日
附件
埇桥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服务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责任部门 |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就医便利服务 | 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 照护服务 | 区卫健委 | 
| 4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公共服务 | 市公安埇桥分局 | |
| 5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 物质帮助 | 区交通运输局、区老龄办 | |
| 6 | 参观公园和景点 |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70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70周岁半价购买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 物质帮助 | 区发改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 | |
| 7 | 进入公共文化设施 |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等。 | 物质帮助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
| 8 | 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 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 物质帮助 | 区教体局 | |
| 9 | 法律诉讼服务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持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 公共服务 | 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 |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0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照省级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 
| 11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照护服务 | 区卫健委、区医保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2 | 高龄津贴 | 按照规定向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89岁老人每人每月不少于50元,90-99岁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500元。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 特困老年人 | 13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区民政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 14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区民政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15 | 最低社会保障 |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 16 | 养老服务补贴 | 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补贴标准,对6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年人,按月发放生活补贴;对符合条件老年人,按月发放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
| 17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
| 18 | 就餐补贴 | 依照《埇桥区老年助餐行动实施细则(试行)》给予就餐补助。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19 | 探访服务 | 面向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精神慰藉等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区民政局、区残联、区卫健委 | 
| 20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 |
| 21 | 委托服务 |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 委托服务 | 区民政局 | |
| 22 | 喘息服务 | 有资质的养老机构接受独居、空巢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短期入住,开展喘息服务。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 |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3 | 优抚供养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对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民政局 |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为困难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 25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二级以上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6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对符合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特别扶助金;对符合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特别扶助金。 | 物质帮助 | 区卫健委、区财政局 |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27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照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补贴。 | 照护服务 | 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28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经评估为轻、中、重度和完全失能的给予差异化补贴,分别给予10、15、20、25元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9 | 流浪乞讨救助 | 按照《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 注:责任部门排序第一为牵头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