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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5-09-22 15:07:54 生成日期: 2025-09-22 15: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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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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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35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9-22 15:07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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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正禾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UTJ9F8W,法定代表人:黄洁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接安徽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对宿州市正禾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反馈,该公司废气收集管道多处断裂、破损,擅自拆除污染防治设施,还违法扩建废膜回收生产线,无废气收集装置,作业期间挥发性有机物、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等问题。2025年6月24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断裂、破损,拆除的是你公司热压工段废气收集管道。废膜回收生产线仅破碎和搅拌无水洗工艺,不纳入环评管理,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废气收集装置,作业时有粉尘无组织排放,已拆除。其他问题属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情况1份,证明案件来源;

2. 2025年4月17日安徽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拍摄的现场视频1部,证明检查时该公司现场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及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4. 2025年6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宿州市正禾木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5.2025年6月24日,现场照片提取单3张,证明检查时该公司现场情况;

6.2025年6月24日我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7.《关于宿州市正禾木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立方米生态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宿环建字〔2024〕34号)复印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表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宿州市正禾木业有限公司的环保手续情况办理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执法文书送达地址;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2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3的规定,空间、设备已密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百分值为11%;逸散范围较小(车间内),裁量百分值为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百分值为4%;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11%+4%)=4700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中度,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百分值为5%;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6%+5%)=398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捌佰元。(868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4235426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