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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5-09-22 15:09:55 生成日期: 2025-09-22 15: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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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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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36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9-22 15:09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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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安然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DK21L73E,法定代表人:吴长梅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7月11日,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和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宿州市东盛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2号水喷淋塔连接的热压机正在生产,二级水喷淋塔正在运行,管道连接处脱落,1号水喷淋连接的热压机正在生产,二级水喷淋塔未运行,其中一个喷淋塔水槽内无水泵。经调查,宿州市东盛木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日将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租赁给宿州市安然木业有限公司使用,另查明宿州市安然木业有限公司未办理排污登记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委托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宿州市安然木业有限公司及委托人基本情况;

2.房屋租赁合同1份,证明厂房租赁情况;

3.2025年7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二级水喷淋塔正在运行管道连接处脱落和1号喷淋塔连接的热压机正在生产水槽内无水泵的现场情况;2025年7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宿州市安然木业有限公司未办理排污登记手续。

4.2025年7月11日照片2张,证明二级水喷淋塔正在运行管道连接处脱落和1号喷淋塔连接的热压机正在生产水槽内无水泵的现场情况;

5.2025年7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份,证明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3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3的规定,空间、设备已密闭,已按照但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百分值为6%;逸散范围较小(车间内),裁量百分值为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6%=30800元。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较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5%;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3000+(250000-3000)×5%=535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壹佰伍拾元。(3615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8257606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