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山琛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845721751,法定代表人:朱志英
2025年7月10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徽省山琛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物料运输车辆正在进入料库装卸物料,未采取洒水、喷淋等防扬尘措施,现场调取该公司石灰窑顶部视频监控显示在2025年6月25日18时起至7月9日零时22分止间断性炉窑上方投料口在未进行上料时处于打开状态,致使部分窑炉废气无组织排放。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委托书2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5年7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的实际情况;
3.2025年7月10日我局制作现场证据照片4张、视频1部,证明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4.2025年7月11日、2025年7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进一步证明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
5、关于该公司窑顶投料口盖板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公司实际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的规定,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中度,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裁量百分值为11%;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17%=5060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较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裁量百分值为11%;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10000+(100000-10000)×11%=19900元。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零伍佰元。(70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沈尊伟 联系电话:3670065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222号。邮政编码:2340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