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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5-09-29 15:16:15 生成日期: 2025-09-29 15:16:15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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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39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9-29 15:16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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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梦天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RRYWX94,法定代表人:许侠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7月8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宿州梦天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生物质锅炉废气经水箱水洗后排放,未发现布袋除尘器治污设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5年7月8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3. 2025年7月8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张,视频1部,证明检查时该公司现场情况;

4.2025年7月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环境报告表的批复1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意见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锅炉治污设施有布袋除尘器。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3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较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0%=20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825858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