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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5-09-23 15:32:02 生成日期: 2025-09-23 15: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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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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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40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9-23 15:32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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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京科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UX88D71,法定代表人:刘善维

2025年7月25日接微信投诉举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举报地点进行现场勘查,发现曹村镇宋湖村北部土路有倾倒的固体废物,经调查,安徽京科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将产生的固体废物倾倒在举报现场;经核查,为一般工业固废实际倾倒约0.4吨,该企业存在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2025年7月25日接到的环保举报受理单一份,证明有群众举报的情况。

3、2025年7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投诉现场基本情况,清理情况、固体废物暂存情况。

4、2025年8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9张,视频资料2份,证明当事人治污设施建设情况、固体废物产生情况、违法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企业项目厂区具体位置;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一份,证明企业激光切割机和抛丸设施作业产生的固体废物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8、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代理人有权代为承认生态环境有关情况的调查事实,代为提交证据材料、确认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代为签收生态环境法律文书,代为行使或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代为处理生态环境工作等事项;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0、2025年9月17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证据照片5张,证明安徽京科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固废处置情况;

11、一般固废委托处置协议1份,电子发票1张,证明处置费用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9-5,涉案工业固体废物总量不足10吨,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对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法定最高罚款倍数-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案件总分值]×100000元=[1+(3-1)×0%]×100000=100000元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沈尊伟     电话:3670065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222号,邮政编码:2340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