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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5-09-23 15:34:23 生成日期: 2025-09-23 15: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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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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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38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9-23 15:34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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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村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8QQEQ438,法定代表人:沈会

2025年7月17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宿州市村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建厂房已建成并调试生产,未办理环评手续、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

2. 2025年7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宿州市村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环评手续和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3.2025年7月17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

4、2025年7月17日、7月18日、7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宿州市村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点;

8.《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9.《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15)1份,证明当事人2年内环境违法次数。

你公司的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专用裁量表1:(1)项目应报批的环境文件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百分值为0%;(2)建设项目的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3)建设项目进程,投入生产/使用阶段,裁量百分值为15%(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裁量百分值为4%;(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1%+(5%-1%)×19%]×784875=13813元。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百分值为5%;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3000+(50000-3000)×5%=5350元。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玖仟壹佰陆拾叁元(1916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沈尊伟     电话:3670065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222号,邮政编码:2340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