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昌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049900496,法定代表人:王正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8月12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徽恒昌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低封车间内1台薄膜挤出成型机未安装治污设备,造成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
2. 2025年8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恒昌新材料有限公司1台薄膜挤出成型机未安装治污设备。
3.2025年8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
4、2025年8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安徽恒昌新材料有限公司1台薄膜挤出成型机未安装治污设备。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安徽恒昌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具体位置。
8.安徽绿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1份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复印件1份,证明该企业低封车间内1台薄膜挤出成型机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3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3的规定,空间、设备已密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百分值为11%;逸散范围较小(车间内),裁量百分值为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1吨以上不足10吨,裁量百分值为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11%+4%)=47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47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8243446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