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红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300MA8PP8YK24,负责人:杨敬红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7月4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徽省红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在你公司厂界侧黄土覆盖处利用铁锹随机向下挖掘约十公分有黑色、褐色不明物质,且有一定异味,经查,为该公司倾倒、填埋的一般工业固废,主要成分有炉渣、炉灰、污泥、固化剂、除臭剂,约9000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安徽省红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省红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书2份,证明身份信息;
3.2025年7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对安徽省红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倾倒、填埋固废的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7月4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倾倒、填埋固废的情况;
5.2025年7月4日至8月15日相关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安徽省红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违法事实;
6.安徽省红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提供的清理处置费用(微信支付截图)2份,工资表1份,证明清理处置花费金额情况;
7.一般固废委托处置协议8份,转运明细1份,证明安徽省红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固废来源、数量;
8.检测报告2份,证明安徽省红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对倾倒、填埋固废的检测结果;
9.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资质证书一份,环评批复1份,证明安徽省红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处置资质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4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9-5,涉案工业固体废物总量100吨以上,裁量百分值为38%;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对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法定最高罚款倍数-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案件总分值]×100000元=[1+(3-1)×38%]×100000=176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柒万陆仟元(176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8221646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