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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5-09-28 10:13:56 生成日期: 2025-09-28 10:13:56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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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42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9-28 10:13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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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柯翔网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8NE66W5L,法定代表人:韩柯望

2025年8月11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柯翔网绳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公司年产1000吨秸秆捆草网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安装设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5年8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对安徽柯翔网绳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8月11日、2025年8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进一步证明安徽柯翔网绳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违法事实;

4.2025年8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现场设备安装检查情况;

5.《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专用裁量表1:(1)项目应报批的环境文件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百分值为0%;(2)建设项目的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3)建设项目进程,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百分值为6%(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4%;(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1%+(5%-1%)×10%]×310000=4340元。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仟叁佰肆拾元(434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沈尊伟     电话:3670065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222号,邮政编码:2340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