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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5-10-11 10:16:46 生成日期: 2025-10-11 10:16:46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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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45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10-11 10:16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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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毅飞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55779488B,法定代表人:高树堆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委托检测机构对你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测,2025年8月8日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和车载柴油机排气烟度检测报告》显示:非道路移动机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CPC30-ER07(国Ⅲ)检测数据平均值为5.26m-1,根据《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排放限值为1.00m-1。

你单位存在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过国家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的身份;

2.2025年8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据照片2张视频1部,证明现场检查及检测情况;

3.2025年8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和车载柴油机排气烟度检测报告》1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检测原始记录1份,证明该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的事实情况;

4.国测数字科技(河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证书复印件1份,检测人员资质证复印件2份,证明该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质;

5.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证明排气烟度排放标准;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该公司的具体位置;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4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8221666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