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拥军建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872394310,投资人:丁海侠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7月8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宿州市埇桥区拥军建材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建材厂料库正在装卸物料,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破碎工序正在生产,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委托书2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5年7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的实际情况;
3.2025年7月8日我局制作的现场证据照片4张、视频1部,证明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4.2025年7月8日、2025年7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进一步证明该建材厂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环评批复1份,排污许可证1份,证明该建材厂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4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的规定,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0%=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的规定,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10000+(100000-10000)×0%=1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823267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