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甲 方(出租人): 安徽通济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乙 方(承租人):
丙方(运营管理机构):浙江久婵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埇桥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埇政办〔2016〕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甲方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乙方(承租人),同步委托丙方进行运营管理,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公租房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1甲方所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住房)座落于 小区,房号 ,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甲方以配租保障方式租赁给乙方作住宅使用。双方共同约定,此承租地址为各类文书、文件的默认接收地址。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合同期满后,需继续承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资产变化等情况,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可续签次年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标准
3.1根据公租房租金核定的有关规定,本年度月租金标准 元/平方米,本年度租金为 元。
3.2租赁期限内如乙方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乙方应在情况变化后3个月内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重新核对租金标准。
3.3如政府或产权管理人调整公租房租金标准标准时,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核定次年公租房租金标准。通过政府官网或埇桥区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中心公告栏等公示即视为送达,乙方即认可其已经接收到公布的最新政策,无需甲方、丙方另行通知。
第四条 租赁保证金
4.1第一次入住公共租赁住房需缴纳租赁保证金1000元(原承租户缴纳的燃气使用押金视作租赁保证金)。租赁期间,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或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在接到补足通知后15日内补缴,逾期视为违约;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后,乙方退房验房通过后且没有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应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存在违约或存在需要乙方承担的费用,甲方可以从租赁保证金中优先扣除,扣除相关费用和违约金后,剩余租赁保证金应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 租金缴纳
5.1租金采用一年一缴的方式,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依据甲方提供的收款二维码或收款账户现场缴费。第一次入住时应自入住之日缴纳至当年12月31日的租金。
第六条 租赁相关费用
6.1乙方自行承担因使用该住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费及城市垃圾处理费等。
第七条 房屋的交付
7.1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后,甲方委托丙方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起始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如房屋的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向丙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否则,视为乙方认可该租赁房屋符合正常使用条件。
第八条 房屋的收回
8.1租赁期满不再续签的,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前1个月内书面告知向丙方,并按时办理退房手续;承租期间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乙方应根据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甲方书面通知办理退房手续;
8.2乙方退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卫生整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其进行的装修、装潢或添置的设备、设施进行补偿。甲方委托丙方进行退房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第九条 房屋的使用
9.1乙方使用房屋期间的一切人身和财产安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丙方无关。
9.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
9.3乙方不得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擅自安装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确需再次装修的,需书面提出申请和提交装修方案,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9.4乙方应安全使用房屋,不得发生以下行为,因乙方使用房屋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危险用电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拉接电线、或“飞线”充电、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超负荷用电等;
(2)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3)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
(4)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5)在公共用地范围内乱搭乱盖;
(6)其他可能造成安全风险的行为。
9.5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从事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房屋的维修
10.1租赁期间,甲方委托丙方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10.2室内损耗性维修由乙方自行修缮,必要时丙方进行协助。
10.3乙方应接受甲方、丙方的监督和管理,并按照甲方要求和计划安装智能门锁,乙方不得拆装、改装、科学规避、损坏智能门锁。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智能门锁损坏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市场价格对其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1.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需补缴租金的计算至退房当日。拒不配合的,甲方可以限制乙方水、电用户名使用权。
(1)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2)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5)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6)拒不配合公租房智能化管理工作的,如保障对象的人像采集、智能门锁的安装、保障人员的指纹设置等;
(7)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1.2租赁期间,因乙方不具备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后限期腾退该房的届满之日止,本合同终止。
11.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11.4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如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收取违约金,并保留违约金收取权。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自租金应缴之日计算至租金实际支付之日。
12.2租赁期满乙方不续签租赁合同,或乙方不具备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而又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房屋的,由甲方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退房。
12.3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后,乙方仍不腾退的,甲方有权按现行该小区公租房租金最高标准的2倍向乙方收取房屋占用费,并限制其使用水、电。
12.4若乙方存在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主张合理权利的一应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公证费等。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13.1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非乙方原因的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3.2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政策变更等情况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自行拆除,且不予任何补偿,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3.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4.1如乙方违反保障政策或合同约定,丙方通知乙方限期(15个自然日)整改完成,乙方拒不配合或失联的,公示3个月后收回所承租的房屋,屋内未经允许留存的物品视为无主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该房屋内的物品。
14.2若承租方因故死亡且无其他符合条件的共同承租人,承租房内的物品由运营机构发布认领通告,公示时间3个月,时间到期后丙方有权自行处理承租房内的物品。
14.3乙方应在每年12月底前3个月内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资产变化等情况,甲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对乙方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资产变化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调整保障性住房的依据。
14.4在入住期间,乙方自愿退租的,甲方应退还当年度未产生的租金;违规被清退的,不予退回当年度剩余未产生的租金。
14.5乙方恶意拆装、改装、科技规避、损坏智能门锁或其他智能化管理设备的,甲方保留依法追诉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有权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合同协议内容的监督方,甲乙丙三方有义务和责任配合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监督核查工作。
第十八条 本协议签字或盖章并足额缴纳租金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盖章) :安徽通济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日 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摁手印):
身 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浙江久婵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