埇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保障办事指南
(本城区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城区居民户口,并在当地实际居住;
2.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
3.申请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出售、赠与、征拆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5.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并符合条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优先予以安排。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3.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4.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5.城区范围内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科技技术人才;
6.符合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二、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并举,申请人(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与本市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申请提供材料
(一)申请家庭必须提交的要件材料:
1.申请书;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
4.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5.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6.需提供的其他证明(低保、残疾、疾病证明等)。
(二)申请家庭属以下情形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要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残疾家庭: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者以及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应由其监护人或其他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
2、有房家庭: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者公房租赁证明材料。
3、无房家庭申请租赁补贴保障方式,需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申请实物配租保障方式,在配租轮候期间领取租赁补贴的,需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4、优先配租家庭:提供优先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5、有机动车辆的家庭:提供车辆购置价格相关证明材料。
6、因重大疾病治疗等原因在申请前3年内转让住房的申请家庭须提供病历和费用发票等证明材料。
7、其他辅助材料及相关证明。
四、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租赁补贴是向符合条件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埇桥区补贴标准:
年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一自有面积)×补贴标准×12
1口人按20平方,2口人以上的15平方/人,最高60平方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区拥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2、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区已承租公有房屋的;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3年内在市区出售或赠与房产的(因重大疾病治疗等原因出售住房的除外);
4、在市区拥有待入住的安置房屋;
5、应当认定为自有住房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在本市已享受房屋征收等货币安置补偿政策5年内的;
2、拥有机动车的;
3、有经营性用房或经营场所的;
4、已享受经济适用房等相关住房保障政策的;
5、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申请方式
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事通”APP“高效办成一件事”,选择申请公租房“一件事”(可用皖事通扫描“公租房申请”二维码直接进入申报表单界面)或到户籍所在地社居委线下办理。

八、配租
由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情况,按照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资格和选房顺序。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与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签订租赁合同。
九、续保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实行动态审核制度制度,实物保障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经审查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保障期内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重新核定。
十、政策依据
《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宿政办秘〔2017〕147号)
十一、咨询电话
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31571
埇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保障办事指南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范围内无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申请人和共同承租人(如有)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出售、赠与、征拆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2.参加国家、市、区统一招考录取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在编教师、特岗老师、三支一扶人员等(仅限于外地户籍考录于市本级及区级政府单位工作的新就业职工);
3.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范围内无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申请人和共同承租人(如有)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出售、赠与、征拆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2.在申请之日前已与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4. 工资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埇桥区公共租赁住房要求的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标准;
5.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优先予以安排。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五)城区范围内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科技技术人才;
(六)符合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二、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并举,申请人(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与本市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申请提供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和共同承租人(如有)的身份、户籍及居住证明;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4.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证明;
5.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7.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8.需提供的其他证明。
四、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埇桥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其租赁补贴保障标准分别为180元/月,连续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区拥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2、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区已承租公有房屋的;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3年内在市区出售或赠与房产的(因重大疾病治疗等原因出售住房的除外);
4、在市区拥有待入住的安置房屋;
5、应当认定为自有住房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由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事通”APP “高效办成一件事”,选择申请公租房“一件事”(可用皖事通扫描“公租房申请”二维码直接进入申报表单界面)或到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线下办理。

七、配租
由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情况,按照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资格和选房顺序。
准予实物配租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原则上在本辖区内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签订租赁合同。
八、续保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实行动态审核制度制度,实物保障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经审查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保障期内家庭住房和劳务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向单位注册地所在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重新核定。
九、政策依据
《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宿政办秘〔2017〕147号)
十、咨询电话
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31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