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瑞芸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报来《宿州市瑞芸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纯净水饮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镇西村,总投资2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办公用房,生产车间及仓库。购置反渗透水处理、理瓶机、三合一灌装机、灯检、套标机、封包机、吹瓶机、流水线等生产、办公设备。配套给排水、变配电等辅助设施。项目已经埇桥区发改委备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可行。
二、项目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和建议,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保证厂界噪声达标。
四、强化废气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车间内及厂区内无组织废气的治理。厂区进行硬化和绿化,及时洒水抑尘。
五、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有序堆放,规范处置。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暂存和综合利用措施。
六、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水
实验室质检废水、瓶/桶/盖清洗废水、反冲洗废水和纯净水/泉水制备浓水与生活污水、保洁废水通过市政管网排至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和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废气
吹瓶工序废气中的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参照《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6 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塑料制品工业从严执行。
3.噪声
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
七、该项目涉及国土、规划、安全等相关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八、该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同时,按规定要求完成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