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意义和主要考虑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根据全国统计法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统计局相关文件要求,各省需根据新修改《统计法》统筹做好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及时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2025年版)》”)的制定,旨在衔接新修改《统计法》,进一步规范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依法合理细化统计行政处罚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优化调整不予处罚情形等,确保统计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提高统计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同时也有助于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营造良好的统计法治环境。
二、起草过程
2025年6月以来,安徽省统计局及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经认真评估,在《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皖统字〔2024〕6号)基础上,作出修改处罚最高金额、明确各种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和不予处罚标准等调整,起草了《裁量基准(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先后向全省统计系统、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征求意见建议,通过安徽省统计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经充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国家统计局审核。《裁量基准(2025年版)》经安徽省统计局党组会和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党组会审议通过,于2025年11月10日由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印发执行。
三、修订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2025年版)》由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联合制定发布,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和裁量原则;二是分别对七个类别的统计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裁量阶次、具体标准和严重情形予以细化裁量;三是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四是对裁量基准提及的“应报数额”、“违法数额”、“差错率”等术语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以及单次检查中发现单个检查对象存在两个以上统计指标出现差错的处罚标准认定等进行了解释;五是明确了裁量基准的生效时间。
四、适用时间
《裁量基准(2025年版)》自2025年11月10日起施行。2024年1月29日印发的《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皖统〔2024〕6号)同时废止。
五、保障措施
全省县级以上统计机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该遵循合法裁量、合理裁量和综合裁量的原则,依据《裁量基准(2025年版)》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不予行政处罚的选择使用裁量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将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