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5-12-10 17:15:15 生成日期: 2025-12-10 17:15:15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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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12-10 17:15 责任编辑: 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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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 证件类型(必填) [1] 证件号码(必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 违法行为类型(必填) [2] 违法事实(必填) [3] 处罚依据(必填) [4] 处罚类别(必填) 处罚内容(必填) [5]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必填) [6] 公示截止期(必填) [7] 是否公开(必填) [8] 处罚机关(必填) 备注
谢某 身份证 34220119XXX (埇)文综罚字〔2025〕21号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 根据宿州市埇桥区“扫黄打非”办公室违法违规线索,2025年11月13日10时55分,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谢某居住在安徽省宿州市光明·名宿华府小区xx栋xx单元xx室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为谢某居住地,现场未发现有出版物,执法人员询问该场所负责人得知,该经营场所未取得《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谢某表述其在拼多多上经营“民川家居专营店”、“阅时家居专营店”两家店铺销售出版物,实际经营者均为谢某本人。经请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并经批准,执法人员对现场经营负责人谢某手机,型号为iphonex(GOPVR9XOJCLF)的手机1台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下达了编号为(埇)文综保字〔2025〕24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7日立案,并展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2025年11月18日下午,执法人员赴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当事人签收。2025年11月19日9时30分至10时4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谢某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证实,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无异议,承认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共计销售出版物191本,经营额3941.05元。2025年11月26日,本案调查终结。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3941.05元,没收型号为iphonex(GOPVR9XOJCLF)的手机1台,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 0.1 0.394105 2025-12-09 2028-12-09 公开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宿州市埇桥区广播电视局、宿州市埇桥区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