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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5-12-11 16:56:04 生成日期: 2025-12-11 16:56:04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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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60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12-11 16:56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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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宋言言塑料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02MAEGJFTJ12,经营者:陈计风

你加工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对你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工厂实施了以下行为:

年产30万套家用卫生桶、50万只日用塑料脸盆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5年9月11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宿州市埇桥区宋言言塑料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现场检查的情况;

3. 2025年9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该加工厂违法行为情况;

4.2025年9月11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加工厂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

5.2025年9月11日我局制作的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该加工厂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宿州市埇桥区宋言言塑料加工厂(个体工商户)固定资产评估报告书1份,证明该加工厂目前投资额;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该加工厂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宿环(埇)罚告〔2025〕58号)告知你加工厂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陈述申辩权,你加工厂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项目应报批的环境文件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的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进程为基础建设阶段,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1%+(5%-1%)×0%]×452000=4520元。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

罚款肆仟伍佰贰拾元(452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3120001402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加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