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启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UH7Q3XH,法定代表人:张玉玲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年产3600万条手机数据线项目已经安装生产设备,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5年10月27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宿州市启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5年10月27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情况;
4.2025年10月27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5.2025年10月27日我局制作的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宿州市启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评估报告书1份、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项目投资额;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建设项目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宿环(埇)罚告〔2025〕5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项目应报批的环境文件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的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在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1%+(5%-1%)×6%]×767000=951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罚款玖仟伍佰壹拾元(951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31200014027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