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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5-12-22 08:49:32 生成日期: 2025-12-22 08:49:32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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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69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12-22 08:49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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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性别: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

你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接群众投诉反映,锦耘江河鸣翠二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红色小型挖掘机没有环保标志牌在进行施工,污染环境。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于2025年9月24日,前往江河鸣翠小区现场检查,发现江河鸣翠小区正在进行小区绿化及清运垃圾工作,现场有2台挖掘机、1台铲车在施工作业,现场委托国测数字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对正在清运垃圾的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经检测1台红色挖机及1台黄色挖机尾气监测合格,另1台清运垃圾的铲车经现场监测尾气排放超标,该超标排放车辆为你所有并使用。

你存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过国家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宿事速办”交办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2.2025年9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检查时当事人违法的情况;

3.2025年9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营业执照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调查过程及确定当事人的情况;

4.《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和车载柴油机排气烟度检测报告》1份,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的情况;

5.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证明检测机构资质情况;

6.《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企业项目具体位置;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60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31200014497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