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州市埇桥区苑林书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302MA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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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 |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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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文综罚字〔2025〕22号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 |
2025年12月17日10时51分,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王某经营的宿州市埇桥区苑林书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经营之中,经营范围为:出版物零售;烟草制品零售等。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场所正前方货架下层有《阿衰》14本、《脑筋急转弯》6本,共计出版物20本。执法人员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得知,该场所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请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并经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20本出版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下达(埇)文综保〔2025〕25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展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2026年1月5日该案调查终结。经调查证实,当事人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和出售出版物的行为,已属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当事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无异议。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0.05 |
0.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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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
2099-12-31 |
公开 |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宿州市埇桥区广播电视局、宿州市埇桥区文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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