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医康智能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报来《国药医康智能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国药医康智能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灭菌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埇桥经开区片区境内彭祖路东侧北侧中山路西侧五星玻璃厂东侧,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9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厂房总建筑面积为2800m2,购置脉动真空灭菌器,医用干燥柜,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集中供液系统等生产设备及部分旧设备更新和其他办公设备,并配套必要给排水、配电、环保、消防等附属工程。
项目已经埇桥区发改委备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可行。
二、项目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和建议,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保证厂界噪声达标。
四、强化废气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五、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有序堆放,规范处置。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暂存和综合利用措施。
六、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水
项目运营期生产性废水由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依托寰禧洗涤污水排放口纳入宿州市埇桥区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达标处理;生活污水由“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依托寰禧洗涤污水排放口纳入宿州市埇桥区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废气
项目施工期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表1-监测点颗粒物排放要求。运营期无生产性废气产生,拟设置的污水处理站产生少量废气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设施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厂界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3.噪声
项目营运期各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固废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医疗废物处置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污水处理站污泥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4中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要求。
七、该项目涉及国土、规划、安全等相关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八、该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同时,按规定要求完成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