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 生态环境领域 > 行政处罚
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6-02-03 08:42:57 生成日期: 2026-02-03 08:42:57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6〕1号
词: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6〕1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6-02-03 08:42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字体大小:【    】

张坤明:性别:男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11月4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夹沟七里村206国道东侧的张坤明煤泥晾晒点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晾晒区的物料(煤泥)部分露天存放及晾晒,未采取密闭或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存放的物料面积约500平方米,晾晒区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2025年11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11月4日我局制作现场证据照片2张,证明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4.2025年1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张坤明煤泥晾晒点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装车单1份,证明煤泥存放时间;

7.点位套合生态保护红线图1份,证明该点位在生态红线内;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2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宿环(埇)罚告〔2025〕68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裁量百分值为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10000+(100000-10000)×6%=15400元。

因该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张坤明于2025年12月16日签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25年12月22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650元),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括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对其从轻处罚,减少4400元。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壹仟元(11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982238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