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6-02-05 17:03:47 生成日期: 2026-02-05 17:03:47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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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6-02-05 17:03 责任编辑: 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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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 行政相对人类别(必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填)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必填)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 违法行为类型(必填) 违法事实(必填) 处罚依据(必填) 处罚类别(必填) 处罚内容(必填)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必填) 公示截止期(必填) 是否公开(必填) 处罚机关(必填) 备注
宿州市埇桥区马露文体用品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302MAXXXXXXXX 马某 身份证 (埇)文综罚字〔2025〕23号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 2025年12月17日15时50分,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马某经营的宿州市埇桥区马露文体用品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证照齐全,且亮证经营,该场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法定代表人为马某,经营范围为出版物零售。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该场所货架上发现《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五年级上册》3本、《义务教育教科书英语八年级上册》3本。经请示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该批义务教育教科书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当场制作下达了(埇)文综保字〔2025〕26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后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无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2026年1月8日下午,执法人员赴当事人经营场所宿州市埇桥区马露文体用品店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当事人签收。2026年1月12日15时20分至16时0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马某进行调查询问,马某承认其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违法事实。本案于2026年1月19日调查终结。经调查证实,当事人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埇)文综检字〔2025〕596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埇)文综保字〔2025〕26号)及《物品清单》各1份,现场照片3张,出版物6本。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具体规定附后)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具体规定附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且未建立相关经营账目,执法人员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数额。按照该批出版物的定价和数量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出版类-6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2026年1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埇)文综罚告字〔2025〕2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做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0.05 0.0052 2026-02-03 2099-12-31 公开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宿州市埇桥区广播电视局、宿州市埇桥区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