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 | 证件类型(必填) [1] | 证件号码(必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 | 违法行为类型(必填) [2] | 违法事实(必填) [3] | 处罚依据(必填) [4] | 处罚类别(必填) | 处罚内容(必填) [5]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必填) [6] | 公示截止期(必填) [7] | 是否公开(必填) [8] | 处罚机关(必填) | 备注 |
| 李某 | 身份证 | 34122419XXX | (埇)文综罚字〔2026〕4号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 | 2026年1月12日11时10分,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李某某经营的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苏宁广场一楼摊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经营之中,主要以销售出版物为主。检查时现场负责人正在摆放出版物。执法人员在该场所(苏宁广场一楼玩具城堡XX摊位)发现2本《宇宙百科》、2本《安全小常识》等共计14类73本出版物。经询问现场负责人李某某得知,该场所未取得《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请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并经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73本出版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当场下达了编号为(埇)文综保字﹝2026﹞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于2026年1月13日立案,并展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2026年1月20日上午,执法人员赴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当事人签收。2026年1月23日9时30分至10时3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某某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证实,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无异议,承认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经营场所内出版物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2026年1月27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埇)文综检字﹝2026﹞10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埇)文综保字﹝2026﹞2号)及《物品清单》各1份,现场照片4张,出版物73本。证明本机关现场执法检查取证情况。 2.李登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情况属实,当事人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无违法所得。 4.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材料4份,证明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执法检查取证情况属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规定附后)。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具体规定附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出版物数量较少,违法情节较轻,且未进行销售,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二部分-1 涉及印刷复制、发行市场和出版物进出口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2026年1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埇)文综罚告字〔2026〕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做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出版物73本,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 0.1 | 0.05 | 2026-02-06 | 2029-02-06 | 公开 |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宿州市埇桥区广播电视局、宿州市埇桥区文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