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樊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DNA1WN0P,法定代表人:樊书峰
2025年12月25日,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西关大街北侧(大运河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负责该项目的安徽樊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施工区域内大量工程渣土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1份,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5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情况;
3.2025年12月25日我局制作现场证据照片2张,证明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4.2025年12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安徽樊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该公司的具体位置;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程度中等,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20000+(100000-20000)×6%=24800元。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捌佰元(24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沈尊伟 电话:3670065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222号,邮政编码:2340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