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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6-02-12 14:39:47 生成日期: 2026-02-12 14:39:47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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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6〕3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6-02-12 14:39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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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樊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DNA1WN0P,法定代表人:樊书峰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12月25日,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西关大街北侧(大运河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负责该项目的安徽樊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施工区域内大量工程渣土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1份,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5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情况;

3.2025年12月25日我局制作现场证据照片2张,证明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4.2025年12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安徽樊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该公司的具体位置;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3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6〕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程度中等,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20000+(100000-20000)×6%=248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捌佰元(248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9810456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