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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6-01-29 14:41:05 生成日期: 2026-01-29 14:41:05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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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6〕1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6-01-29 14:41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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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晶津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D954M232,法定代表人:李丽丽

2026年1月4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宿州市晶津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公司院内煤矸石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6年1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宿州市晶津商贸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煤矸石未覆盖的现场情况;

3.2026年1月4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宿州市晶津商贸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煤矸石未覆盖的事实;

4.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位置;

5.2026年1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对送达地址及代收人的确认情况;

7.水洗矸石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购销合同1份,证明公司院内露天堆放煤矸石来源;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中度,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10000+(100000-10000)×6%=15400元。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元(154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沈尊伟     电话:3670065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222号,邮政编码:2340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