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鑫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6623193XA,法定代表人:张伟
2026年1月5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宿州市鑫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未按2026年1月3日发布的宿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落实管控措施,窑体新进砖坯和出成品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6年1月6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在宿州市鑫磊新型建材新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3.2026年1月5日我局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检查时该公司现场情况;
4.2026年1月6日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查封(扣押)清单1份、我局拍摄的查封现场照片证据2张、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对该公司生产线的窑车进行查封情况;
5.2026年1月6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
6.《关于发布宿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启动宿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的时间为2026年1月3日;
7.2026年1月3日微信截图1份,证明宿州市鑫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收到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8.宿州市鑫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清单1份,证明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减排措施为停产;
9.宿州市鑫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证明该公司未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管控清单要求落实管控措施;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轻度,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百分值为5%;未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50000+(200000-50000)×5%=57500元。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元(57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沈尊伟 电话:3670065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222号,邮政编码:2340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