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裴某 |
身份证 |
34220119XXX |
(埇)文综罚字〔2025〕20号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发行非法出版物、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 |
根据宿州市埇桥区“扫黄打非”办公室安排,2025年9月15日14时38分,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裴某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关街道响李村XX号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经营之中,经营范围为食品批发配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店内东侧摆放有快递箱一件,箱内物品为包装密封好的音像制品,经查看统计,共计音像制品34盒111张,存在音像制品(光盘)表面印制粗糙,部分光盘无来源识别码(SID)。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零售)等证件,当事人表示均未办理。经请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并经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共计34盒111张音像制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下达(埇)文综保〔2025〕2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展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发行非法出版物活动的事实。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活动的事实,以及通过其在拼多多经营的店铺燕子音像屋销售、发行影像制品获得的违法所得数额为人民币32945.46元。2026年2月13日该案调查终结。经调查证实,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发行非法出版物、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音像制品34盒111张,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贰仟玖佰肆拾伍元肆角陆分整(¥32945.46),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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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4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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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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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宿州市埇桥区广播电视局、宿州市埇桥区文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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