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6-03-10 16:37:39 生成日期: 2026-03-10 16:37:39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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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6-03-10 16:37 责任编辑: 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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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 证件类型(必填) [1] 证件号码(必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 违法行为类型(必填) [2] 违法事实(必填) [3] 处罚依据(必填) [4] 处罚类别(必填) 处罚内容(必填) [5]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必填) [6] 公示截止期(必填) [7] 是否公开(必填) [8] 处罚机关(必填) 备注
裴某 身份证 34220119XXX (埇)文综罚字〔2025〕20号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发行非法出版物、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 根据宿州市埇桥区“扫黄打非”办公室安排,2025年9月15日14时38分,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裴某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关街道响李村XX号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经营之中,经营范围为食品批发配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店内东侧摆放有快递箱一件,箱内物品为包装密封好的音像制品,经查看统计,共计音像制品34盒111张,存在音像制品(光盘)表面印制粗糙,部分光盘无来源识别码(SID)。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零售)等证件,当事人表示均未办理。经请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并经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共计34盒111张音像制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下达(埇)文综保〔2025〕2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展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发行非法出版物活动的事实。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活动的事实,以及通过其在拼多多经营的店铺燕子音像屋销售、发行影像制品获得的违法所得数额为人民币32945.46元。2026年2月13日该案调查终结。经调查证实,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发行非法出版物、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没收音像制品34盒111张,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贰仟玖佰肆拾伍元肆角陆分整(¥32945.46),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5 3.294546 2025-12-09 公开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宿州市埇桥区广播电视局、宿州市埇桥区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