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顺河镇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0248602313X1,法定代表人:范刚
我局于2026年2月6日对宿州市埇桥区顺河镇卫生院进行检查,发现你卫生院实施了以下行为:
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6年2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
3.2026年2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情况;
4.《关于宿州市埇桥区顺河乡卫生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宿州市埇桥区顺河乡卫生院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该卫生院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5.《关于顺河镇卫生院向褚兰镇卫生院原CT机转让使用的申请》复印件1份,《关于顺河镇卫生院向褚兰镇卫生院原CT机转让使用申请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宿州市埇桥区顺河镇卫生院CT机的来源及安装时间;
6.射线装置分类表1份,证明该卫生院使用的CT机为Ⅲ类射线装置;
7.《放射科门诊病人登记簿》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该卫生院CT机使用记录及收入;
8.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卫生院具体位置;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卫生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并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1:种类为Ⅲ类射线装置,违法所得不足10万,裁量百分值为0%;1台Ⅲ类射线装置,违法所得不足10万,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2%;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防护措施完备,裁量百分值为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产生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所得经核查为815元,不足10万,罚款金额=10000+(100000-10000)*2%=11800元。我局拟对你卫生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壹仟捌佰元(118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1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卫生院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卫生院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沈尊伟 电话:3670065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222号,邮政编码:2340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