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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6-03-16 09:11:36 生成日期: 2026-03-16 09:11:36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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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6〕6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6-03-16 09:11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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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顺河镇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0248602313X1,法定代表人:范刚

你卫生院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6年2月6日对宿州市埇桥区顺河镇卫生院进行检查,发现你卫生院实施了以下行为:

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6年2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

3.2026年2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情况;

4.《关于宿州市埇桥区顺河乡卫生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宿州市埇桥区顺河乡卫生院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该卫生院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5.《关于顺河镇卫生院向褚兰镇卫生院原CT机转让使用的申请》复印件1份,《关于顺河镇卫生院向褚兰镇卫生院原CT机转让使用申请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宿州市埇桥区顺河镇卫生院CT机的来源及安装时间;

6.射线装置分类表1份,证明该卫生院使用的CT机为Ⅲ类射线装置;

7.《放射科门诊病人登记簿》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该卫生院CT机使用记录及收入;

8.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卫生院具体位置;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卫生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3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宿环(埇)罚告〔2026〕5号)告知你卫生院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卫生院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并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1:种类为Ⅲ类射线装置,违法所得不足10万,裁量百分值为0%;1台Ⅲ类射线装置,违法所得不足10万,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2%;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防护措施完备,裁量百分值为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产生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所得经核查为815元,不足10万,罚款金额=10000+(100000-10000)*2%=11800元。我局拟对你卫生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壹仟捌佰元(118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15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40045816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卫生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