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龙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NBEJL2L,法定代表人:韩军龙
2025年12月23日,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施工过程中露天堆放建筑土方,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5年12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证据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宿州市龙业运输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露天堆放建筑土方,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3.2025年12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宿州市龙业运输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露天堆放建筑土方,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5.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20000+(100000-20000)×0%=20000元。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沈尊伟 电话:3670065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222号,邮政编码:2340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