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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6-03-17 09:21:10 生成日期: 2026-03-17 09:21:10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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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6〕10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6-03-17 09:21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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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汇利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EAG6750Q,法定代表人:宋铁柱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6年2月4日,我局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和车载柴油机排气烟度检测报告》3份,报告显示:2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CPC30-Q11K(国Ⅲ)检测数据平均值分别为1.89m-1,4.86m-1.  ,根据《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排放限值为1.00m-1。还有1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轮式装载机)LG850N(国Ⅲ)检测数据平均值0.91m-1根据《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排放限值为0.80m-1。

你单位存在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过国家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6年2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1月15日拍摄的证据照片4张,视频资料1份,证明现场检测及检测报告结果情况;

3.《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和车载柴油机排气烟度检测报告》3份,送达回证1份、2026年2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的事实情况;

4.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份,《关于安徽汇利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岩棉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关于安徽汇利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废棉废渣再生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验收监测报告表2份,《废气治理设施变更及湿式静电除尘器装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5.国测数字科技(河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证书复印件1份,检测人员资质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质;

6.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证明排气烟度排放标准;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该公司的具体位置;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6〕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40047726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