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6〕12号
枣庄山亭区欧诺牙卫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DL0JGK7E,负责人:王功尚
2026年1月13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埇桥街道莲都花园大厦0116室的枣庄山亭区欧诺牙卫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分公司负责人王功尚的身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4年9月29日)复印件1份、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3.《射线装置分类表》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5年10月24日)复印件1份,证明该分公司使用的射线装置为Ⅲ类且已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
4.2026年1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检查时现场的情况;
5.2026年1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分公司的违法事实;
6.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该分公司的具体位置;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设备采购合同1份,证明设备购买日期;
9.财务收入统计表,证明该分公司射线装置免费使用,违法所得为零;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并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1:种类为Ⅲ类射线装置,违法所得不足10万,裁量百分值为0%;1台Ⅲ类射线装置,违法所得不足10万,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8%;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防护措施完备,裁量百分值为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产生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10000+(100000-10000)*8%=17200元。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元(172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沈尊伟 电话:3670065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222号,邮政编码:2340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4日
皖公网安备 341302020001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