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辆新能源电动助动车及10万套电动车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报来《安徽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辆新能源电动助动车及10万套电动车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宿州徐州现代产业园区埇桥园G206西侧,总投资5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办公楼、研发中心、厂房及其他辅助用房,购置水锯、激光切管机、激光切板机、三维激光切割机等生产设备和其他办公设备,配套给排水、变配电、通风、消防等附属工程。项目已经埇桥区发改委备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可行。
二、项目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和建议,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保证厂界噪声达标。
四、强化废气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五、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有序堆放,规范处置。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暂存和综合利用措施。
六、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水
项目外排废水排放执行园区污水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气
项目切割、打磨、喷漆、喷塑产生的颗粒物以及无组织二甲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天然气加热炉废气(颗粒物、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燃烧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更严格标准限值要求);电泳线、喷漆线、烘干与喷塑固化产生的有机废气参照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限值中表 1及表4中排放限值。
3.噪声
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200m范围内敏感点处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废
一般固体废物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
七、该项目涉及国土、规划、安全等相关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八、该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同时,按规定要求完成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6年4月22日
皖公网安备 341302020001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