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其他,农业、林业、水利,其它,个人,企业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6-05-06 11:08:40 生成日期: 2026-05-06 11:08:40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宿埇水罚决字〔2026〕第3号
名  称: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埇水罚决字〔2026〕第3号
词: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埇水罚决字〔2026〕第3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6-05-06 11:08 责任编辑: 埇桥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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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安徽安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F2Q ,地址: 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李桥村符离水厂,法定代表人: 冯**,联系电话: 189****1058   。经查你(单位)安徽安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桃园镇吕寺水厂有2眼水井未安装计量设施 的行为,违反了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调查笔录情况属实当事人现场确认签字

2、 勘验图、勘验笔录

3、 电子数据记录纸

本机关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2026 年4月14日



备注: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 农行宿州市埇桥支行 银行,户名全称: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2126001040016567(代收机构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 宿州市埇桥区汇金广场 ,缴纳方式为: 转账 )。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执法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