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6〕18号
宿州市鹏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355130330A,法定代表人:牛文娟
202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查看埇桥区远程视频技防监管平台发现你公司涉嫌煤矸石露天堆放,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煤矸石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露天堆放原料煤矸石,未采取任何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宿州市鹏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2026年4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露天堆放煤矸石未覆盖的现场情况;
3.2026年4月1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宿州市鹏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煤矸石未覆盖的情况;
4.2026年4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宿州市鹏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5.2025年7月8日埇桥区远程视频技防监管平台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从埇桥区远程视频技防监管平台对宿州市鹏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物料截图的情况;
6.环评审批手续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环评手续履行情况;
7.宿州市鹏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祁东煤矿销售协议1份,证明该公司煤矸石购销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9.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企业项目具体位置;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违法行为环境影响为中度,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10000+(100000-10000)×6%=15400元。
因该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宿州市鹏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签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括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对其从轻处罚,减少5400元。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沈尊伟 电话:0557-3670065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222号,邮政编码:2340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5日
皖公网安备 341302020001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