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食品小作坊登记服务指南
发文日期: 2021-06-04 16:57:31 生成日期: 2021-06-04 16: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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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蕲县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申请材料】蕲县镇食品小作坊登记服务申请材料
词: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蕲县镇食品小作坊登记服务申请材料

文章来源: 蕲县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6-04 16:57 责任编辑: 吴大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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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三十四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六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四)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五)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六)拟生产的食品品种;(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