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一、明确贷款对象范围。将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在目前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基础上调整扩大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二、统一贷款额度。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
二、承办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额办
三、服务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四、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凡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经工商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创业所在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五、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创业贷款推荐认定表及照片(各4张)、《就业创业证》;
(三)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借款人婚姻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保证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保证人收入证明、银行流水。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小额贷款窗口领取《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认定表》,填写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乡镇)社保所上门核实并签署意见、盖章;将申请资料递交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小额贷款窗口;对申贷资料进行审核、公示、盖章。由承办银行到经营现场调查并发放贷款。
七、办理时限
正常9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咨询方式
区人社局小额办、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人社局小额贷款窗口
咨询电话:0557-3902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