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 内容分类: 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县域结对帮扶财政支援资金使用情况
发文日期: 2017-07-12 09:00:16 生成日期: 2017-07-12 09:00:16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芦岭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2017年健康脱贫兜底“351”工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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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2017年健康脱贫兜底“351”工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芦岭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7-07-12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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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为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

二、保障政策:贫困人口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限额内门诊费用、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合规费用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补偿后,贫困人口在省内县域内、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0.3万元、0.5万元和1.0万元,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个人自付封顶额时,超过部分的合规费用由政府兜底保障。个人自付封顶额按照贫困人口年度内就诊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定。贫困人口在市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综合补偿后,其余合规费用埇桥区、砀山县、灵璧县90%由政府兜底保障,萧县、泗县政府兜底保障100%

三、资金结算:贫困人口医药费用“一站式”结算。贫困人口出院时,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通过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即时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以及个人自付费用。贫困人口只需交纳个人自付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政府兜底资金由医疗机构垫付。贫困人口在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合规医药费用,回参保地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通过“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结算。个人只需承担自付费用,其他费用由医保管理经办机构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