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经营许可环节中推行“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专指食品销售环节)申请,许可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监管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一)范围。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及省局关于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食品销售监管实际,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以下几类情况在市辖范围内,推行“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
1.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
2.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3.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二)办理流程。推行“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应执行以下基本工作流程。
1.书面告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和许可事项的准入条件、办理流程、违反承诺责任等。
2.提交申请。申请人根据《食品经营申请人承诺制经营许可自查表》开展自查,若没有承诺制禁止事项,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许可事项的条件和标准,并依法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方可提交申请。具体提交:
(1)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承诺书》及《自查表》;
(3)许可证正本、副本(仅限于换证和变更许可事项);
(4)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许可部门在线获取)。
3.受理审批。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承诺制许可条件的,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承诺制许可条件的,告知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申办。
4.衔接有序。对由县区局行政审批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的详细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所实施监督检查。
5.证后检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对于不需现场核查类事项,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三)违反承诺的处理。发证后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许可申请人经营情况与申报材料及承诺的条件不符,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情形轻微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准予一次整改,时限5个工作日。
(二)限期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应作以下处理:
1.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7条之规定,撤销相关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对违约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务网、政务微信等媒介上公示该违反承诺者的失信情形。
3.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1
承诺制许可告知书
一、适用范围
(一)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
(二)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三)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二、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资质
申请人信用良好,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符合申请人承诺制申办的资质条件:
1.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近五年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3.近三年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经营许可而被原发证的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相关许可的;
4.近一年因违反食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被处予罚款以上(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5.近一年的日常检查结果为“不符合”的(新办的不适用);
6.其他的失信情形。
(二)许可条件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材料
(一)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承诺书》及《自查表》;
(三)许可证正本、副本(仅限于换证和变更许可事项);
(四)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许可部门在线获取)。
四、违反承诺的处理
发证后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许可申请人经营情况与申报材料及承诺的条件不符,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情形轻微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准予一次整改,时限5个工作日。
(二)限期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应作以下处理:
1.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7条之规定,撤销相关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对违约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务网、政务微信等媒介上公示该违反承诺者的失信情形。
3.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我已认真阅读并知悉以上内容。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申请人承诺书
(适用“告知承诺制”许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机关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者名称)郑重承诺:
1.本单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
○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销售预包装食品□)
(销售保健食品□);
○变更许可(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延续许可(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2.本单位已了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要求,并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自查表》进行自我评估,符合许可条件和要求。
3.本单位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影像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4.守法诚信经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前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5.已经知晓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本人签字。变更、延续许可时还须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营业执照登载的负责人签字。变更、延续许可时还须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许可机关。
附件3
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自查表
适用于食品销售经营者(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
经营者名称: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是○否、保健食品○是○否)
自查内容 |
序号 |
自 查 要 求 |
自查项目的重要性 |
是否符合 要求 |
备注 |
一、通 用 要 求 |
|||||
1.场 所 设 置 |
1 |
实际经营场所与申报的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
关键项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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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
关键项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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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
一般项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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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
一般项 |
○是○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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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与生活区分(隔)开 |
一般项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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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场 所布局 |
6 |
划分固定的食品陈列或贮存的位置和标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 |
一般项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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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 |
关键项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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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可合理缺项) |
关键项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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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是否设立“转基因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可合理缺项) |
关键项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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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设立“保健食品专区(专柜)”、“提示语”(可合理缺项) |
重点项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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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贮存场 所布局 |
11 |
贮存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
关键项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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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
重点项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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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可合理缺项) |
重点项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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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设 施 设 备 |
14 |
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
重点项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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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配有与经营食品规模相适应的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 |
一般项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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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冷藏冷冻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格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
关键项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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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销售审查要求 |
|||||
5.网 络 经 营 |
17 |
有实体门店经营的,提交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
关键项 |
○是○否 |
|
18 |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提交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
关键项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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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制度应符合通用要求 |
重点项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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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及散装熟食销售 |
关键项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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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申请人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必须根据自查要求完成对应的自查工作。2.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适用“告知承诺制”,不包含自动售货机、无人售货超市等新兴销售业态。3.根据经营者业态、经营项目、经营形式选择需要进行的自查事项,允许合理缺项。4. 自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关键项必须全部符合要求,重点项和一般项允许不符合的比例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由各县(区)局、三园区分局自行确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在备注栏说明原因;并在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前整改完毕,达到许可条件。
自查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